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

The Legal Culture Assciation of China Law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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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法学会法治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为:the legal Culture Research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 (英文缩写为LCR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由全国法治文化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治文化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从事法治文化工作的法学法律界文学艺术界新闻出版界和科技企业界等广大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和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和创作导向,将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文化建设, 增强法治文化自觉和法治文化自信,推动法治文化领域的理论研究文艺创作和国内外交流,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和法治中国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为中国法学会。本会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法学会章程》《全国性法学社会团体规则》和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理论体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设高素质的法治文化研究、创作和传播队伍。

第七条 引领繁荣法治文化学术研究,推进法治文化创新,促进法治文化学术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第八条  组织法治文化工作者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总结新经验,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对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法治文化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对策和建议通过多种媒介平台推广宣传。

第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法治文化人才和优秀法治文化成果等活动,促进法治文化在全国的交流和传播

第十条 组织开展对外法治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国在国际法治文化领域的话语权。

第十一条 编辑出版法治文化书刊,主办法治文化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及时向会员提供法治文化研究、创作成果和法治文化交流的信息。

第十二条 加强法治文化研究与教育的结合,培养法治文化人才促进法治文化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组织法治文化领域高层研讨、论坛、讲座和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组织和开展法治文化咨询服务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法治宣传等活动。

第十五条 积极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赞成本会章程,在法治文化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热心支持法治文化建设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可申请加入本会;由本会两名理事做介绍人,本会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国法学、法律团体以及与本会研究领域相关的合法设立的法学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网上或书面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通过。

三、网上公布。

第十八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十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委托研究、创作成果有关工作信息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本会常务理事会须完成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推荐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本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可以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由50名以上理事组成。拟任常务理事以上负责人的理事候选人,原则上须征得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

二、本会理事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相关学科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在本会业务及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理事会职权:

(一)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四、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聘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委员会委员、专家委员会委员。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一、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中国法学会审查批准后,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深厚。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

(四)具有法学相关学科专业正高级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会会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会工作,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

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会长办公会议职权:

(一)组织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本会研究、创作与交流有关事项。

(三)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重要工作听取本会重要工作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

三、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

本会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报中国法学会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其名称为专业委员会。

本会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从副会长、常务理事中产生。

本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应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秘书处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自愿为本会提供工作支持的法学院校、科研机构等,可以作为本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或办事机构秘书处的依托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换届

第三十条 本会的换届工作,按照《中国法学会研究会换届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章 资产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国家财政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法使用和管理国家财政拨款依法依约使用和管理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须接受有关审计监督。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和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在理事会上报告。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法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法学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中国法学会批准注销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法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85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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